
21世纪不动产根据实例,总结出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陷阱,以提醒消费者尽量规避。
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“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、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”房屋不得转让。另外,根据上海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实践,若房屋仍设定有抵押,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。上述两种情况,常常会被购房者忽略,而房屋业主通常不会主动提及。如此,可能造成买卖合同已签订,买方首期款也已支付业主后,在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发现房屋不能转让,由此给买方造成很大的损失。
规避方法:在签订买卖合同前,购房人应至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状况调查(产调),以确定该房屋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。
现在,大部分房屋买卖交易由中介公司居间促成,而中介公司的操作是先由购房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,由中介公司与业主议价,业主接受购买条件后签收意向金。由此,意向金转为定金。但有时,在业主已签收、转定后,购买人提出放弃购买该房,并向中介公司提出支付的是意向金而非定金要求取回。买卖双方由此产生争议。
实际上,中介公司的操作方式并无不妥。由于定金需实际交付业主后才生效,即该款性质才转为定金。在业主签收前,该款性质确实仍属意向金;但经业主签收后,性质就已发生变化,购买人无权随意取回。这正如签收该款后,业主也同样将受到定金效力的约束,不得随意反悔。
规避方法:购买人在支付意向金时必须已明确购买意向,否则不应轻易支付。


